化妝品功效字眼與《商品說明條例》:寫文案前六步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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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在香港寫功效文案,主要受兩條法例規管。《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1禁止對貨品的成分、功效、產地等作虛假說明,由香港海關執法;《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2限制宣傳藥物或治療來醫治指定疾病,包括皮膚、頭髮或頭皮疾病,由衞生署執法。美白、抗皺等字眼要有根據,也不能寫得像在治病。
把韓國產品的文案搬到香港網店、店內宣傳牌或社交平台前,可以按以下六步自查。內容按法例原文核對。
第一步:把所有要發布的字眼集中起來
第231章第2條的「廣告」包括任何通告、海報、傳單、標籤、包裝紙或文件,以及以口述或光、聲方式作出的宣布。產品標籤、網店產品頁、影片廣告和店內告示都算在內。先把韓文原文、英文和中文版本並排,確認三者意思一致。
第二步:成分、功效及產地說法要有根據
第362章第2條的「商品說明」包括成分、對用途的適用性、強度、性能或效用、測試及結果、製造地點及日期、製造者等。第7條規定,在營商過程中對貨品應用虛假商品說明,或供應、管有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售賣,均屬違法。2012年加入的第2B部亦禁止誤導性遺漏(第13E條)、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第13F條)及餌誘式廣告宣傳(第13G條)等不良營商手法。
例如寫「臨床證實」就要有真實的測試資料;寫「韓國製造」,製造地就必須真的是韓國。
第三步:避免「治療皮膚病」一類字眼
第231章第3條禁止發布相當可能導致他人為醫治或預防附表1所列疾病而使用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的廣告。附表1第14項是「任何皮膚、頭髮或頭皮疾病」。不過附表同時列出准許宣傳的用途,例如以外用劑預防或治療頭皮屑、預防丘疹、治療(施於身體表面)丘疹、濕疹及皮膚敏感、以保護性外用劑預防和治療接觸性皮炎及曬傷,以及減輕或預防乾燥及皸裂皮膚等一般輕微皮膚情況。
所以「根治濕疹」「治療脫髮」這類字眼應避免;即使在准許範圍內,也只寫化妝品實際做得到的效果。
第四步:修改美白、逆齡字眼
第231章附表2禁止為「恢復失去的青春」或「矯正畸形或外科整容手術」等目的而為任何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作廣告宣傳。化妝品文案中「逆轉年齡」「媲美整容效果」之類的說法因此有風險。改為描述使用感受,例如「令肌膚看來更幼滑」「保持肌膚滋潤」,會穩妥得多。
以下是編輯部整理的改寫參考(只作文案方向,不代表執法機關的判斷):
左右滑動查看全部。
| 風險較高的寫法 | 較穩妥的寫法 |
|---|---|
| 根治暗瘡、消除濕疹 | 清爽潔淨、適合日常護理 |
| 逆轉年齡、回復十八歲肌膚 | 令肌膚看來更緊緻有光澤 |
| 效果媲美醫美療程 | 質地輕盈,易於吸收 |
| 生髮、治療脫髮 | 清潔頭皮,令頭髮更易打理 |
改寫後仍要回到第二步:每一句都要與產品實際成分和測試資料相符。
第五步:入口標籤及翻譯貼紙同樣要查
第362章第12條禁止輸入或輸出附有虛假商品說明或偽造商標的貨品。如果韓文原標籤本身誇大,或者加貼的翻譯貼紙比原文多寫了功效,問題在入口時已經出現。譯文不應超出原文範圍。
第六步:了解罰則並保存證據
根據香港海關資料,就貨品應用商品說明違反第362章,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50 萬港元及監禁 5 年,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10 萬港元及監禁 2 年。違反第231章第3條,首次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 6 個月,同一條文再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 1 年。每句功效字眼背後的根據(測試報告、品牌提供的資料)最好整理存檔。
資料來源
- 《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62!zh-Hant-HK
- 《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31!zh-Hant-HK
- 香港海關 商品說明:https://www.customs.gov.hk/tc/service-enforcement-information/consumer-protection/trade-desc/index.html
延伸閱讀:香港化妝品標籤中文要求 · 化妝品進口香港規例 · 在香港開網店賣韓國化妝品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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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核實於 2026-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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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核實於 2026-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