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網店賣韓國化妝品:香港商業登記到標籤六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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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開網店賣韓國化妝品,第一步是向稅務局辦理商業登記。賣一般化妝品毋須申請專門牌照,但要在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商業登記,並遵守《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1和《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2;入貨亦要保留來源單據。
以下六個步驟按香港政府部門指引及法例原文整理。無論是韓國品牌在香港開網店,還是香港網店向韓國入貨,都可以按這個次序檢查。
第一步:向稅務局申請商業登記
稅務局的「網上業務」指引列明,透過互聯網經營業務的人士同樣要遵守商業登記規定。稅務局會考慮貨品採購及推廣、招攬買家、送貨、收取貨款等活動在哪裡進行,以及經營規模,判斷是否在香港經營業務。《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3第5條規定須在業務開始後一個月內申請登記,登記證可選一年或三年有效期;第12條規定有效的商業登記證須展示於業務地點。
小型業務如符合條件,可以申請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但仍然要辦理登記。
第二步:確認每件貨品屬一般化妝品
一般護膚品和彩妝不需要銷售牌照。但聲稱可治療或預防疾病,或以藥理作用改變生理機能的產品,屬《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4所指的藥劑製品,須先註冊,銷售渠道亦受限制。含藥用成分的產品和部分染髮劑,入貨前先確認分類。
第三步:向正貨來源入貨並保存單據
《商品說明條例》第12條禁止輸入附有虛假商品說明或偽造商標的貨品,第7條禁止售賣或供應這類貨品。每張訂單的供應商發票、裝箱單、批號及到期日記錄都應存檔。香港海關提到,認可化驗所發出的測試證明書等文件,可作為「已盡應盡的努力」免責辯護的證據。
第四步:自行入口就要處理報關
如果自行由韓國入貨,按《進出口(登記)規例》(第60E章)5第4條,須在進口當日後 14 日內遞交進口報關單。同一規例第3條豁免多類物品,包括內載物品價值少於 4,000 港元的郵包。化妝品不屬應課稅品,入口不用交關稅。
第五步:包裝及產品頁都要有中英文警告
《消費品安全規例》(第456A章)6第2條規定,有關存放、使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須同時有中文及英文。只有韓文標籤而又有注意事項的貨品,要加貼中英文貼紙。網店產品頁同步列出中英文注意事項,也可減少顧客查詢。
第六步:檢查功效字眼及銷售手法
產品介紹中的成分、性能、產地都屬《商品說明條例》的商品說明。2012年加入的第2B部禁止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等不良營商手法,例如以沒有貨的產品招徠顧客再推銷其他貨品,就應避免。聲稱治療皮膚、頭髮或頭皮疾病,則受《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7限制。
開店前核對清單
- 商業登記證已申請,並展示於業務地點;網店頁面列明經營者名稱及聯絡方法,方便顧客查詢。
- 每件貨品已確認屬一般化妝品,沒有藥劑製品或須特別渠道出售的染髮劑。
- 每批貨都有供應商發票、裝箱單、批號及到期日記錄。
- 自行入口的貨品已在 14 日內報關,或屬豁免情況(例如價值少於 4,000 港元的郵包)。
- 有注意事項的貨品已加貼中英文貼紙,產品頁亦有相同內容。
- 產品頁的功效字眼已逐句核對,沒有治療疾病或沒有根據的說法。
資料來源
- 稅務局 網上業務:https://www.ird.gov.hk/chi/tax/bre_ib.htm
- 稅務局 須辦理商業登記的「業務」及申請商業登記:https://www.ird.gov.hk/chi/tax/bre_abr.htm
- 《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10!zh-Hant-HK
- 《進出口(登記)規例》第60E章: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0E!zh-Hant-HK
- 《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62!zh-Hant-HK ;《消費品安全規例》第456A章: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56A!zh-Hant-HK
- 香港海關 消費品安全:https://www.customs.gov.hk/tc/service-enforcement-information/consumer-protection/goods-safety/index.html
延伸閱讀:化妝品商品說明條例 · 香港化妝品標籤中文要求 · 化妝品進口香港規例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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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核實於 2026-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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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核實於 2026-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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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核實於 2026-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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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核實於 2026-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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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進出口(登記)規例(第60E章),核實於 2026-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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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消費品安全規例(第456A章),核實於 2026-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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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核實於 2026-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