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功能性化妝品是甚麼?11 個類別與審查、報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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Сайт на русском韓國的「功能性化妝品」(기능성화장품)是《化妝品法》定下的法定分類,不是宣傳字眼。產品必須屬於施行規則列明的 11 個類別之一,例如美白、改善皺紋、防曬、染髮、脫毛、紓緩脫髮症狀、暗瘡肌膚、皮膚屏障功能、妊娠紋紅線,並且每個品項都要經食品醫藥品安全評價院審查或提交報告,才可以標示「功能性化妝品」並宣傳該功能。以下逐步說明韓國功能性化妝品的規則。
第一步:了解韓國功能性化妝品的法律定義
韓國《化妝品法》1第 2 條第 2 款把功能性化妝品定義為:屬於下列各項、並由總理令指定的化妝品——(甲)有助皮膚美白;(乙)有助改善皺紋;(丙)有助均勻曬黑皮膚或保護皮膚免受紫外線傷害;(丁)有助改變、去除頭髮顏色或為頭髮提供營養;(戊)有助防止或改善因皮膚或頭髮功能減弱引致的乾燥、龜裂、脫落、角質化等。
要注意,功能性化妝品仍然是「化妝品」。同條第 1 款把化妝品定義為對人體作用輕微的物品,並把藥品排除在外。功能性化妝品不是藥品,也不可以用藥品的方式標示或宣傳。
第二步:認識 11 個類別
具體範圍由《化妝品法施行規則》2第 2 條規定,現行條文概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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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類別(施行規則第 2 條概要) |
|---|---|
| 1 | 防止黑色素沉積、抑制雀斑色斑生成,有助美白 |
| 2 | 令已沉積的黑色素變淡,有助美白 |
| 3 | 為皮膚帶來彈性,紓緩或改善皺紋 |
| 4 | 防止強烈陽光,令皮膚均勻曬黑 |
| 5 | 阻隔或散射紫外線,保護皮膚 |
| 6 | 改變頭髮顏色(包括褪色、漂色;暫時改變顏色的產品除外) |
| 7 | 去除體毛(以物理方式去除的產品除外) |
| 8 | 有助紓緩脫髮症狀(以塗層等物理方式令頭髮看似較粗的產品除外) |
| 9 | 有助紓緩暗瘡肌膚(只限人體清潔用產品) |
| 10 | 恢復皮膚屏障功能,有助改善痕癢等 |
| 11 | 有助令妊娠紋造成的紅線變淡 |
清單以外的說法,例如「毛孔」「鎮靜」「慢老」,都不是功能性類別。使用這類字眼時,要小心避免令人誤以為是功能性化妝品(見第五步)。
第三步:分清審查和報告
《化妝品法》第 4 條規定,想以功能性化妝品名義銷售的化妝品製造業者、化妝品責任銷售業者或指定研究機構,須按品項就安全性和有效性接受審查,或提交報告。
- 審查(施行規則第 9 條):須提交來源及開發經過、安全性資料(單次給藥毒性、初次皮膚刺激、眼黏膜刺激、皮膚致敏、光毒性及光致敏、人體貼膚測試)、有效性資料(功效測試、人體應用測試)、防曬產品的 SPF 及 PA 依據,以及規格和測試方法。若功效成分和含量已由當局公告,部分資料可豁免。
- 報告(施行規則第 10 條):如功效成分的種類和含量、功效、用法用量、規格及測試方法與當局公告的品項相同,或與已審查品項的主要事項全部相同,可改為提交報告。
完成審查會獲發載有審查編號及核准功效的通知書,完成報告則有報告編號。入貨商可向供應商索取編號或通知書副本,核實產品是否屬功能性化妝品。
第四步:查看包裝上的標示
《化妝品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8 款要求功能性化妝品在包裝上標示「기능성화장품」字樣或當局指定的圖案。韓國本地包裝上有沒有這個標示,是第一步的核對方法。
防曬產品另有 SPF 和 PA 標示規定,詳見防曬 PA+++ 意思及物理防曬與化學防曬分別。
第五步:遵守功能相關的宣傳規定
《化妝品法》第 13 條第 1 項禁止以下標示或廣告:
- 令人誤以為是藥品;
- 令非功能性化妝品看似功能性化妝品,或與功能性化妝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審查結果不符;
- 以其他方式欺騙或誤導消費者。
換言之,未經審查或報告的產品不可標示美白、改善皺紋等功能;已審查的產品亦不可超出核准的功效範圍宣傳。第 14 條要求有關事實的宣傳可以舉證。
第六步:入口商要核對的事項
- 功能性地位只在韓國有效。同一款美白、抗皺或防曬產品,在其他市場可能屬一般化妝品、類藥品或藥品。例如在美國,防曬品按非處方藥規管。香港及其他市場要另行核對當地規定。
- 本地標籤字眼:不要直接翻譯韓國包裝上的「功能性化妝品」字樣或功效字句,應按當地規定重新審視。
- 證明文件:保存審查或報告編號及功效成分資料,方便本地註冊及回應顧客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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