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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亞化妝品註冊比較:東盟六國通報制度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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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5 節
  1. 東南亞化妝品註冊對照表
  2. 共通點:本地公司、上市前通報
  3. 各國不同之處
  4. 要向韓國供應商索取的文件
  5. 經香港轉售東南亞要注意

東南亞化妝品「註冊」,其實大多是通報制:東盟各國按《東盟化妝品指令》(ACD),在產品上市前向當地監管機關通報,而不是逐項審批;而且只有在當地登記的公司才可以提交通報。在一國完成通報,並不代表可以在另一國銷售,每個市場都要有自己的本地通報持有人。盛裕全球貿易負責供貨,不代辦通報,通報由當地進口商或持有人提交。

香港貿易公司常把韓國化妝品轉售東南亞,下表根據各國監管機關資料和法規原文整理六個市場的分別;官方資料未能確認的項目會照實標明。

東南亞化妝品註冊對照表

比較項目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越南菲律賓印尼
監管機關衞生科學局(HSA)國家藥品監管局(NPRA)泰國食藥局(Thai FDA)衞生部藥品管理局(DAV)食品藥物管理局(FDA)食藥監局(BPOM)
制度供應前通報通報通報產品公布(通報)產品通報通報
由誰提交在 ACRA 登記的本地實體在公司委員會登記的本地公司泰國登記的進口商或製造商業務範圍包括化妝品的本地企業持有營業許可(LTO)的本地公司持營業編號(NIB)的進口商等
系統PRISMQUEST3+e-Submission國家公共服務入口網站(可網上提交)FDA e-PortalBPOM 通報系統
有效期一年,每年重新通報兩年三年受理編號簽發日起五年申請時選擇(一至三年)三年,可續期
備註每個色號、香味分開通報(不同容量毋須分開通報)—分高、低風險;曼谷場所的低風險產品先發編號、後審核屆滿前重新公布先取得 LTO 再通報產品非東盟產品須自由銷售證明(CFS)

共通點:本地公司、上市前通報

六個市場都不容許外國品牌直接通報,要由本地登記公司負責。馬來西亞 NPRA 的化妝品管制指引(PDF)1規定,通報持有人須是化妝品範疇的本地註冊公司。製造、銷售或進口未通報的化妝品屬違法。

新加坡 HSA 的通報說明2指出,製造商和進口商要在供應前通報,不同色號、香味等款式要分開通報,但同一產品的不同包裝容量毋須另行通報;申請人須先在 ACRA 登記本地實體,經 PRISM 提交,通報有效期一年。

各國不同之處

泰國:由泰國登記的進口商或製造商經 e-Submission 通報。泰國食藥局把化妝品分為高風險和低風險兩類,不在高風險清單內的產品屬低風險;製造或進口場所位於曼谷的,低風險產品繳費後即獲發通報編號,之後再審核;通報受理證有效期三年34。最新條件要以泰國食藥局指引為準。

越南:進口商提交產品公布文件,由藥品管理局發出受理編號。根據衞生部第 06/2011 號通告5第 10 條,受理編號自簽發日起有效五年(見法規原文),繼續銷售須在屆滿前重新公布。2025年8月18日起施行的第 34/2025/TT-BYT 號通告6修訂了公布程序,但沒有改動五年有效期;新的化妝品法令仍在草擬。

菲律賓:公司要先取得營業許可(LTO),再為每個產品通報,有效期在申請時從一年、兩年、三年中選擇7。

印尼:根據 BPOM 2022年第 21 號規例,進口商要具備營業編號(NIB),從東盟以外進口的還要自由銷售證明(CFS);通報有效期三年,可以續期(第 45 條)。清真要求另有時間表,見印尼化妝品清真認證。

要向韓國供應商索取的文件

各國本地夥伴要求的文件大同小異:

  • INCI 全成分和配方比例(見化妝品成分 INCI 名稱)。
  • 製造商資料和 GMP 證明。
  • 非東盟產品的自由銷售證明或其他原產地文件。
  • 當地語言的標籤稿。

東盟的成分附件結構與歐盟相近,已按歐盟規定核對過的產品,準備起來會較快(見歐盟與韓國化妝品禁用成分)。不過附件會定期修訂(2026-1 版日期為 2026年6月10日),部分禁用規定較遲生效,例如二苯甲酮自 2026年11月19日起、4-甲基亞苄基樟腦自 2028年11月17日起禁用8。

經香港轉售東南亞要注意

香港公司可以作為向東南亞進口商供貨和收款的一方,但各國通報要由當地持有人提交,產品標籤上的責任公司也是當地公司。經香港轉運不會免除當地的通報、標籤和清真要求。轉口安排見經香港轉口貿易。

SEONGWOO GLOBAL 在首爾和香港各有一家公司,向海外買家供應韓國護膚品。如有東南亞客戶需要韓國產品,可由以下頁面查詢。

相關文章:印尼化妝品清真認證 · 韓國化妝品出口日本 · 經香港轉口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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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1. NPRA,Guidelines for Control of Cosmetic Products in Malaysia(PDF),核實於 2026-10-25。 ↩

  2. HSA,Submit notification and re-notification,核實於 2026-10-25。 ↩

  3. 泰國食品藥物管理局,หลักเกณฑ์การพิจารณาการจดแจ้งเครื่องสำอาง (ฉบับปรับปรุง พ.ศ. 2564)(PDF),核實於 2026-10-25。 ↩

  4. 泰國食品藥物管理局,Q&A การจดแจ้งเครื่องสำอาง (update กุมภาพันธ์ 2567)(PDF),核實於 2026-10-25。 ↩

  5. Bộ Y tế,Thông tư số 06/2011/TT-BYT Quy định về quản lý mỹ phẩm,核實於 2026-10-25。 ↩

  6. 越南政府法規文件庫,Thông tư số 34/2025/TT-BYT sửa đổi, bổ sung một số điều của Thông tư số 06/2011/TT-BYT,核實於 2026-10-25。 ↩

  7. 菲律賓食品藥物管理局,Citizen’s Charter: Issuance of Cosmetic Product Notification(PDF),核實於 2026-10-25。 ↩

  8. 馬來西亞國家藥劑監管局(NPRA),ASEAN Cosmetic Directive Annex II, version 2026-1 (10 June 2026)(PDF),核實於 2026-10-25。 ↩

作者 SEONGWOO GLOB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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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加坡和泰國:新加坡原寫不同包裝容量也要分開通報,現改為同一產品的不同包裝容量毋須另行通報;泰國改以泰國食藥局的高、低風險分類,取代原先在泰國食藥局資料中找不到的低風險簡化程序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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