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廣告實證:韓國寫功效文案前要準備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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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結論:在韓國,化妝品廣告實證要在「寫文案之前」準備好。《化妝品法》第 14 條規定,營業者和銷售者必須能夠證明自己標示及廣告中與事實有關的內容;食品醫藥品安全處(食藥處)要求提交資料時,須在 15 日內交出。可接受的資料是人體應用試驗、人體外(體外)試驗,或同等水平以上的調查資料,而且必須與廣告宣稱直接相關。
本文依據韓國《化妝品法》第 13、14 條、同法施行規則第 23 條,以及食藥處公告《化妝品標示・廣告實證規定》。條文在韓國國家法令資訊中心1和大韓化妝品協會整理的標示廣告相關法令查閱(韓文),中文為本文翻譯。
第一步:了解化妝品廣告實證義務
第 14 條的重點有三:
- 須能舉證(第 1 款):營業者和銷售者須能證明自己所作標示、廣告中與事實有關的內容。對象不只是品牌方,轉售商也包括在內。
- 要求提交(第 2、3 款):食藥處為判斷某廣告是否屬「與事實不符、欺騙或可能誤導消費者」(第 13 條第 1 款第 4 項),認為需要實證時,可具體列明內容,要求提交資料。收到要求之日起 15 日內須提交;有正當理由的,食藥處可延長期限。
- 停止廣告(第 4 款):逾期未交而繼續刊登的,食藥處須命令停止該標示或廣告,直至提交資料為止。
第二步:把文案分成三類
實證不能令所有字眼都變得可用。第 13 條第 1 款禁止的標示或廣告包括:
- 可能被誤認為藥品的
- 把非功能性化妝品說成功能性化妝品,或與功能性化妝品安全性・有效性審查結果不符的
- 其他與事實不符、欺騙或可能誤導消費者的
所以下筆之前,可以先這樣分類:
左右滑動查看全部。
| 類別 | 例子 | 處理方法 |
|---|---|---|
| 像藥品的宣稱 | 疾病名稱、「治療」、「消炎」 | 即使有檢測數據也不寫 |
| 功能性宣稱 | 美白、改善皺紋、防曬 | 照審查或報告的功效字眼寫 |
| 事實性宣稱 | 「長效保濕」、「用家滿意度」、「低刺激測試」 | 先取得實證資料 |
(例子僅作說明,個別字眼以食藥處標準判斷。)
第三步:選擇合適的實證資料類型
施行規則第 23 條第 2 款規定實證資料的範圍和要求:
- 試驗結果:人體應用試驗資料、人體外試驗資料,或同等水平以上的調查資料
- 調查結果:樣本設定、問題和提問方式須符合調查目的及統計方法
- 實證方法:學術上廣為人知或業界普遍認可、科學而客觀的方法
食藥處規定第 3 條再補充兩點:實證資料須按客觀、科學的程序和方法製作;資料內容須與廣告主張直接相關。這也是為何單靠原料供應商的原料研究,很難支持成品功效宣稱。
第四步:確認檢測機構和試驗要求
規定第 4 條列出試驗結果的共同要求:
- 與廣告內容相關,科學客觀,並具可信性和可重複性
- 由國內外大學或化妝品專業研究機構(包括與生產、營業部門獨立運作的企業附屬研究所)進行,並由機構負責人簽發
- 按標準化試驗程序進行,包括有文件記錄的設備維護程序
- 經過有文件記錄的品質保證工作
- 外國資料須能同時提交韓文摘要和原文
人體應用試驗須在相關專科醫生,或在醫院、大學、專業研究機構有五年以上試驗經驗的人指導監督下進行,並遵循以《赫爾辛基宣言》為基礎的倫理原則,取得書面同意。
第五步:把文案和資料放在一起保存
施行規則第 23 條第 3 款規定提交時須寫明:實證方法;試驗或調查機構的名稱、負責人、地址和電話;實證內容和結果;以及屬商業秘密、不希望公開的部分和理由。
實務上,每句宣稱建一個檔案,放入字眼原文、檢測報告、機構資料和使用媒介,就能在 15 日內從容應對。字眼一改,依據也要重新核對。
第六步:回應食藥處的要求
收到要求後,先確認要求書針對哪一句宣稱,再提交直接回應該宣稱的資料。按第 14 條第 5 款,已向食藥處提交實證資料的,可拒絕其他機構按《標示廣告公平化法》等法律索取同一資料;但按第 6 款,其他機構向食藥處索取時,除非有特別理由,食藥處須提供。
如拿不出資料,現實的做法是撤下該句宣稱。不交資料而繼續刊登,就會被命令停止。
第七步:出口文案同樣適用
交給海外買家的產品介紹和銷售頁,最終也會成為某人的廣告。各地規則不同,但「沒有依據的事實宣稱不寫」這原則到處都適用。韓國功能性化妝品的法定類別見韓國功能性化妝品;行銷用語和法定功能的分別見慢老護膚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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