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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空運危險品:香水、噴霧空運前要做的五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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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5 節
  1. 第一步:先按品類初步判斷是否屬化妝品空運危險品
  2. 第二步:看 SDS 的運輸資料
  3. 第三步:準備包裝、標記和標籤
  4. 第四步:由受訓人員填寫危險品申報單
  5. 第五步:預訂接受危險品的航空公司及貨代

化妝品空運是否屬危險品,取決於產品的性質(例如易燃、含壓縮氣體),香水、含酒精噴霧、氣霧噴霧和指甲產品是最常要核實的品類。香水類一般屬 UN1266(香料製品,第 3 類易燃液體),氣霧劑則多屬 UN1950;這類貨品要按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的《危險品規例》分類、包裝、標記和申報,才可以空運。一般面霜、乳液通常不屬危險品,但航空公司和貨代仍會要求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SDS)作證明。

沒有申報的危險品,不只會被拒運,付運人更可能被檢控。以下分五步核對。

第一步:先按品類初步判斷是否屬化妝品空運危險品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把危險品分為九類,香港民航處的 危險品資料1 亦有介紹。化妝品最常涉及第 2 類(氣體)和第 3 類(易燃液體)。

產品例子要核對甚麼常見分類
香水、淡香水、含酒精噴霧閃點、酒精含量第 3 類易燃液體(香料製品為 UN1266)
氣霧防曬噴霧、噴髮膠推進氣體種類第 2 類氣體(氣霧劑為 UN1950,2.1 或 2.2 項)
指甲油、洗甲水溶劑是否易燃可能屬第 3 類易燃液體
面霜、乳液、精華、潔面泡沫有沒有易燃成分通常不屬危險品,但要有證明文件

UN1266 的資料可在香港消防處的 危險品資料庫2 查到;氣霧劑(UN1950)屬 2.1 及 2.2 項,見美國聯邦法規 49 CFR 173.273。同一類產品因配方不同,分類可能有別,最終以個別產品的 SDS 和法規為準。

第二步:看 SDS 的運輸資料

香港民航處建議,如不確定貨物是否屬危險品,應向供應商或製造商索取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了解貨物的物理及化學特性,再向貨代或航空公司查詢。SDS 第 14 節(運輸資料)應列出 UN 編號、正式運輸名稱、運輸危險類別和包裝類別,或註明「不受空運危險品規例管制」之類的字句。

SDS 怎樣看、由誰簽發,可參考 化妝品 MSDS 物質安全資料表。

第三步:準備包裝、標記和標籤

被分類為危險品的化妝品,須按 IATA《危險品規例》(DGR)的包裝要求處理:使用規定的內外包裝組合,外箱貼上 UN 編號、正式運輸名稱、危險性標籤和操作標籤。內包裝容量較小時,可能適用有限數量(Limited Quantity)的規定,但數量上限和包裝條件按品目而定,要以最新版 DGR 核對。

IATA 每年出版新一版 DGR。去年用過的包裝規格,付運前要按當時生效的版本再核對一次。

第四步:由受訓人員填寫危險品申報單

危險品須由付運人填寫《付運人危險品申報單》(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連同貨物交予航空公司。

  • 香港:民航處指出,根據《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第 384 章附屬法例)4,付運人和貨運代理在把危險品交付空運前,必須確保貨物已妥為分類、包裝、標記、加上標籤及備妥文件;違例者可被罰款 25 萬港元及監禁 2 年。
  • 韓國:韓國《航空安全法》5第 70 條規定以航空器運送危險品須獲國土交通部長官許可,處理危險品的人須遵守長官公布的程序和方法;第 72 條規定危險品處理人員須接受培訓,但已在 ICAO 或 IATA 認可機構完成培訓者除外。

第五步:預訂接受危險品的航空公司及貨代

並非所有航空公司和速遞服務都接受危險品。訂艙前先確認:

  • 該航空公司及航線是否接受該 UN 編號和類別的危險品;
  • 貨物可否上客機,還是只限貨機;
  • 貨代會否協助填寫申報單和檢查包裝。

如果危險品限制太多,或者貨量大,海運可能更合適,可參考 化妝品空運與海運比較。

相關文章:化妝品 MSDS · 化妝品空運 vs 海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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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1. 香港民航處,Dangerous Goods Information,核實於 2026-10-25。 ↩

  2. 香港消防處,PERFUMERY PRODUCTS / PG II,核實於 2026-10-25。 ↩

  3. eCFR,49 CFR 173.27 —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ransportation by aircraft,核實於 2026-10-25。 ↩

  4. 律政司,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第384A章),核實於 2026-10-25。 ↩

  5. 韓國國家法令資訊中心,항공안전법,核實於 2026-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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